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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暂扣、封存等。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可以决定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并交有关机关执行。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一方面,实现了调查措施法治化,如用留置取代“两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各项措施不被滥用。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留置后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留置”,是监察体制改革中赋予监察委的一项新职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由于留置直接关系被调查者的人身自由,格外受关注。此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这一表述,将此前一审稿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扩大至所有监察机关,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的权力。
草案还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并新增提出: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此外,草案还新增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将依法给予处理。
对于一审稿尚未提及的留置场所,草案补充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调查措施适用案件范围删除“失职渎职”
监察法草案二审稿对于监察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范围,也作出修改。
今年6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审稿中,将监察委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定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
而草案二审稿则表述为:“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删除了“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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