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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了解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那么什么是 行政处罚 呢?什么人又能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违反行为规范法则但是尚未构成发最行为的所给予行为主体的一种行政制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那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否合理又该遵循哪些程序呢? 一、应遵循的内容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应具备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 证据 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警告 的案件 ,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 营业执照 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三、涉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相关的执法人员在对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时,需要到所属的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法律工作人员也应需要及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登记台账。对未备案的也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不出示执法证后果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有权 行政处罚 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 营业执照 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 警告 、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相关 法律常识 : 行政处罚是什么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有权力作处罚的机关都是专门在某个领域有权限管理的并且还有国家特殊赋予的权利,公民在接受处罚时有疑问的可以对照上述的规定,如果发现有机关违规处罚的可以咨询进行 诉讼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不出示执法证执行任务后果是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一、亮证执法,这是一个基本要求。除非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否则是不可以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各区政府和各市级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查询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样式公示信息。
二、北京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通过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执法力量,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记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三、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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