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扩展资料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
参考资料:
数罪并罚时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求解答
河南省永城市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一审宣判,谭明明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两个被判处缓刑。三名被告人没有上诉,当地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谭明明如期投入女子监狱服刑。谭明明24岁开始服刑,她多大能走出监狱?
一、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到永城市一烤串店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张小渠曾电话联系代驾,在代驾到来之前谭明明驾驶玛莎拉蒂莱万特越野车,载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沿永城市区多条路段行驶,在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传祺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大众速腾轿车相剐碰,谭明明因车辆无法通过被迫停下。
被撞车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紧离开。谭明明不顾群众劝阻,强行驾车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路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一辆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人员葛保景、贾文华当场死亡,驾驶员王交通受重伤。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谭明明多大能出来?因为放纵自己,谭明明的大好年华将在监狱度过。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分析一下她多大能走出监狱。以下只是大致信息。
1、27岁:约在2023年3月,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改为有期徒刑22年,刑期止2045年3月。 如果此案判决生效,谭明明将被送到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执行二年之后,由无期徒刑减刑为22年有期徒刑。 (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29岁:约在2025年5月,减刑九个月,刑期止2044年6月。 (规定: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31岁:约在2027年9月,减刑九个月,刑期止2043年9月。 (符合减刑间隔期后,监区上报、监狱公示、法院裁定还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4、33岁:约在2029年11月,减刑九个月,刑期止2042年12月。
5、35岁:约在2032年1月,减刑九个月,刑期止2042年3月。 6、38岁:约在2034年3月,减刑九个月,刑期止2041年6月。?7、40岁:约在2036年5月,减刑九个月,刑期止2040年9月。
8、42岁:约在2038年7月,减刑九个月,刑期止2039年12月。……
?结束语:大约经过八九次减刑后,谭明明从2019年被羁押到走出监狱,将度过20年的关押生活。如果她在监狱改造中表现优秀,也会提前一二年出来。她也由一名青春美少女变成了美丽的大姐姐,不过,还不晚结婚生子。 这就是放纵自己的沉痛教训!
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而有关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的本意应该是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为被告人所犯新罪的被判决而中断,随着新罪执行完毕而恢复。 2、新罪执行期间剥夺被告人政治权利,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该司法解释适用的情形是,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与所犯新罪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相区别,在所犯新罪已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下,毫无疑问在新罪执行期间罪犯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不管新罪有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新罪执行期间罪犯一律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所犯新罪是否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就显得毫无意义,这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原则 在被告人犯数罪(不包括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中有一罪或几罪无须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虽然审判实践中均是根据刑法第70、71条的规定,采用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和刑法第69条第2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对所犯各罪分别判处,再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并将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主刑之后一并判处。根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理论,则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主刑因实行数罪并罚无形中被附加剥夺了政治权利。这样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无形中被相对延长。有人由此而得出结论认为,实行数罪并罚后,无形中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罚。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至少是不全面的。因为从整体量刑上来衡量,上述情况下“罪”和“刑”还是基本相适应的,因为虽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因数罪并罚被相对延长,但主刑的刑期却因数罪并罚被相对缩短。当然上述问题的确存在,而其产生的原因是我国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理论中,对主刑如何并罚规定得比较详尽,可操作性较强,而对附加刑如何并罚规定得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所致。但就本案而言,上述数罪并罚理论是不能适用的,因为被告人周某某前罪主刑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61条(现行刑法第65条第1款)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应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且判决时,已认定其系累犯,故再用数罪并罚理论中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理论,来推定被告人周某某在新罪执行期间被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不应及于后罪(新罪),即在后罪执行期间罪犯应当享有政治权利。
犯盗窃罪不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只会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才适用。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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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米乐号的签约作者“是艳艳”!
希望本篇文章《法庭上所说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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