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公司,其中部门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参照集团公司《公共环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所有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公共环境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办公区卫生要求及考核标准
(一) 办公桌椅、档案柜摆放要求
1、桌上物品摆放整齐,不准放置报纸、与办公业务无关的杂志和其它机密文件、资料。
2、办公桌椅要经常擦拭,保持办公桌椅的干净、卫生。
3、办公室的地面要保持每天打扫,办公室门窗、玻璃要保持干净,角落无
积尘和蜘蛛网;上午或晚上要保持窗户敞开透风,吐故纳新,消除室内潮气和异味。
4、办事处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对办事处的卫生进行彻底清扫,
办事处不得留有卫生死角。床铺下、窗台、拐角处必须时常清扫,保持干净、清洁、无积尘。
(二) 考核标准
1、如室内桌椅摆放零乱,桌上有杂物,处罚卫生责任人10元/次。
2、如地面卫生未打扫,地上有纸屑或其它杂物,处罚责任人20元/次。如墙角、门窗上面有蜘蛛网,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五条 宿舍卫生要求及考核标准
(一) 宿舍卫生要求
1、被子叠好后要统一摆放在床的一端。
2、鞋子要整齐摆放于床下,鞋的前头朝外。
3、衣服统一叠好放在衣柜里,床头不准堆放衣服和其它杂物。
4、桌子和地面每天都要擦拭,窗玻璃至少每周要擦一次,保持窗明几净。
(二) 考核标准
1、地面有泥土,有纸屑或其它杂物,处罚卫生责任人10元/次。
2、被子不叠,床铺下鞋子摆放零乱的处罚卫生责任人10元/次。
3、门窗或墙角上有蜘蛛网的处罚卫生责任人10元/次。
4、桌子、窗台上有明显积尘,处罚卫生责任人10元/次。
第六条 餐厅、厨房、卫生间卫生管理及考核标准
(一) 餐厅、厨房、卫生间卫生管理
1、餐厅内桌子、椅子要摆放整齐,桌面要保持干净、卫生。
2、每次用餐后,所用碗碟、筷子要及时清洗干净,并整齐摆放于柜内。
3、餐后卫生责任人应及时清扫餐厅与厨房,保持地面清洁、无残渣和积水。
4、办事处卫生间应远离仓库,卫生间应安装能自动关闭的门;每日检查卫生间的卫生状态和设备状态,每日进行消毒。
(二) 考核标准
1、 厅内桌子、椅子摆放不整齐,桌面零乱、不卫生的处罚当日卫生责任人
10元/次。
2、每次用餐后不洗碗碟、筷子的,摆放零乱的,处罚当事人10元/次。
3、餐后卫生责任人不及时打扫餐厅和厨房的,地面不清洁、有残渣与积水的,处罚当日卫生责任人10元/次。
4、卫生间卫生管理不达到以上标准,处罚责任人10元/次。
第七条 仓库卫生要求及考核标准
(一) 仓库卫生管理要求
1、仓库货物要分类摆放整齐,每天必须盘存。新品、退货应单独放置,保持仓库内无异味。产品按日期、规格、状态分开存放,存放须离墙离地,每垛之间留有距离,保持整齐;保持先进先出原则出库;仓库内生、熟食分开存放;所有过期的、下柜的、不合上柜要求的但尚未变质的产品要与库内其它产品分开存放,并做好隔离措施,腐败变质的产品严禁存放在仓库内。
2、仓库地面每天要清扫一次,保持地面无纸屑、无废弃的纸箱和其它杂物,确保仓库清洁卫生无异味;进入仓库的入口、出口要安装门帘或风幕,防止飞虫、苍蝇进入;仓库内与外界相通的下水道、通风处应装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进出仓库时,应做到随手关门,在发现害虫出现时,应及时捕灭,并追查其来源,并采取措施,但不能危及食品;库内照明灯应加上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库内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库内严禁吸烟、饮食和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生活用品;非仓库管理人员不能随便进出仓库。
(二) 考核标准
1、 仓库货物摆放不符合标准,处罚责任人20元/次。
2、 仓库卫生不符合标准,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条 办事处产品温度卫生控制规定
(一) 产品出库前中心温度、车厢温度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制冷系统必须全部打开,为避免温度上升,发货车辆一律紧靠发货台,产品堆放发货台口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发货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二) 产品运输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开门次数和开门时间,下货要快进快出,防止产品回温、变质或受损;办事处城市经理要对到达本办的产品温度如实读取温度计记录,并填写《产品运输温度记录表》。
(三) 办事处的库温必须保持在0°C-4°C存放,速冻产品在-18°C以下存放;高温产品在25°C以下存放;当外界温度高于4°C时,制冷系统必须开启,当外界温度高于25°C时,库内空调必须开启。
(四) 办事处若无任何保温冷藏车辆,用常规自行车、三轮车、汽车运输必须采取保温措施,用绝热性能良好的保温被对产品进行保温处理,气温高、路途长、运输时间长还必须加冰块进行降温处理。
(五) 销售客户必须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办事处员工与客户交付产品的过程必须在10°C以下进行,且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交付后的产品要及时督促客户转入0°C-4°C温度下保存,速冻品必须在-18°C以下交付、保存。
(六) 办事处仓库保管每4小时要检查一次冷库制冷机组的运转情况以及仓库温度并做好《仓库温度记录表》;进出冷库要随手关门以免温度回升,防止阳光照射;门口安装保温门帘;用热水打扫清洗仓库卫生,此时库内不得放产品。
第九条 固定资产卫生操作标准
(一) 机动运输车辆:清除车厢内杂物;自来水冲洗整个车厢内外,用刷子或擦布沾消毒液擦洗车厢内外部;再次用自来水全面冲洗并去除泡沫;均匀喷撒漂粉液;排除车厢内积水,使车厢保持干净;车辆运输回办事处后应及时按以上标准清洗;运输中不得混装非食品,并保持车厢门封闭,无异物或灰尘进入车厢,中途卸货时要保持车厢卫生。
(二) 自行车、三轮车:每天运输前后用自来水冲洗自行车和三轮车;车辆上盛装食品的容器在每天使用前后进行清洗,并用600ppm的氯水进行消毒处理。
(三) 周转箱: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四) 仓库垫板:需清洗消毒后使用,并定期清洗。
(五) 危害物:清洗剂、消毒剂、润滑油等都要有明显的标识,并远离仓库存放;有毒物质要做好标识,存放在远离仓库的专用柜中;仓库内任何可能的污染源应立即清除,确保正确标识并存放;要确保仓库门口的洗手设备和消毒液处于有效状态,洗手消毒液存放器中的有效氯水浓度不低于250ppm。
第十条 人员卫生管理及考核标准
(一) 人员卫生管理
1、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工作过程中不搔头、挖鼻孔、掏耳朵、剔牙,不面对食品打喷嚏,不准留长发、留胡须。
2、办事处员工要衣着整齐、整洁,必要时要穿西装、皮鞋、打领带;换下的衣服必须及时清洗,不得积压,要常晒床上用品(如被子,床垫)、袜子、鞋子等要保持干燥、无异味。
3、办事处员工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领取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有外伤,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人员在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
(二) 考核标准
1、个人卫生形象影响办事处和公司形象的,处罚当事人20元/次。
2、个人卫生经多次整改无效,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出现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健康问题的员工,一律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区域卫生要求及考核标准
(一) 走廊要每天清扫,确保无杂物;否则,处罚卫生责任人10元/次。
(二) 办公区域外、仓库外地面每天早晨要清扫一次,确保地面无纸屑或其他杂物。否则处罚当事人10元/次。
(三) 周转箱、泡沫箱要堆放整齐。否则,处罚当事人10元/ 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某某公司,监督权归某某公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医院提倡爱清洁、讲卫生、讲社会公德,全院员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环境和室内卫生。二、医院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污物、不准从室内向外抛弃废物和乱泼污水。2、不准在工作室内乱堆、乱放、乱挂个人生活物品或食品。3、不准在楼道内存放有碍通行的自行车、废旧物品等。4、不准乱贴标语、宣传广告。5、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医院卫生设备、设施。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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