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的一切活动。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原则,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重视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建设,加强农科教结合和科教兴农工作,促进地区之间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合作与交流,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并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业机械管理、农业经营管理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单位以及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科研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培训农业技术人员;教育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农业科技教育和农科教中心;供销合作社应当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术团体应当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面向农村发行的报刊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设立在乡镇的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农业经营管理等技术的推广机构,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顺利开展。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
(二)协助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三)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培训农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和学术交流;
(五)引进农业技术和优良品种,对选定的推广项目进行试验、示范;
(六)办好农业科技示范点,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七)开展农业技术和农业经济信息服务;
(八)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县级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技素质和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等以上学历。不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等以上学历的,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每年组织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村、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先进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工作,传播实用技术,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广措施。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规划或者年度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经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推广评价工作。
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是国家事业单位,是农业局二层机构,单位正职职务是由组织部门下文任命,县级单位正职享受副科级待遇。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于1995年,是农业农村部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负责全国农作物栽培、土壤改良、科学施肥、旱作节水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农药安全使用等重大技术以及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承担全国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与审定,以及种子市场监督工作。
扩展资料 :
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管理和建设,并对下级和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及新品种、新产品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3、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病虫害的监测与防治。
4、负责指导全国种子、土壤、肥料的质量监测工作,并负责国家级种子质量监测纠纷的仲裁。
5、负责农业部授权的国内植物检疫和品种区域试验。
6、负责耕地资源的调查、评价、保护及改良项目的组织实施。
7、负责农技推广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实施。
8、负责农技推广系统的师资和高级农技推广人员的培训。
百度百科—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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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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