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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按缴费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1.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3.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
6.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各地政策不一样,你得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为准。上海的话,2014年的政策如下:
《关于2014年对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现就本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
(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技师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4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关于2012年对本市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
(二)2013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加养老金。其中: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增加300元;高级技师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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